瑞城院〔2016〕33号
瑞 安 城 市 学 院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瑞安城市学院
2016年11月11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现根据财政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细则
出差人员应持经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单”、相关文件及正规发票于出差回来后1个月内到财务室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出差硬座及二等座全额报销;轮船出差三等舱全额报销;飞机出差经济舱全额报销。若超出以上规定则应自负。
2、住宿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级别以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选择住宿。(详细见《瑞安市2017年财政预算标准指南》-开支标准)。
3、伙食补助
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4、公杂费
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注: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5、若财政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培训费报销细则
1、可报销培训费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举办各类培训班或选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以及学院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培训的相关费用,按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2、规定不得报销的培训费
根据瑞财行[2015]9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个人参加学习、非学历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其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也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向资助。
3、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办班培训费报销标准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伙食、培训场地、讲课、培训资料、交通等费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具体标准如下:
(1)培训费报销定额:住宿费150元/人,伙食费100元/人,其他各项费用130元/人,合计培训费380元/人。(省级400元)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但是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5天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285元)控制。
(2)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其他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三、办公用品购置与报销
1、采购
(1)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填写采购单,采购员根据采购单进行采购。
(2)100元以下的小额一次性消耗品采购,可以无需采购单。除此以外无采购单,采购员不得擅自采购。
2、物品保管
(1)物品采购后,采购员应及时将采购单交与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填写入库单进行入库。
(2)仓库保管员对入库物品要及时核对入账,每学期末要进行实物盘点。
3、报销
采购员凭入库单和正式发票到财务室报销。
四、印刷费报销
1、超过10万需经过政府采购
2、若需支付大额印刷费,需由经手人提前告知财务室,财务室据实报用款计划待财政审批,印刷资料或书籍等货物到后,经手人持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的发票及合同到财务室报销,财务室核实后转账支付收款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