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城院〔2016〕31号
瑞 安 城 市 学 院
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瑞安城市学院
2016年11月11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财政局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资产购置
1、凡采购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的需经技术处主任鉴定及总务处经费落实后方可进行采购。
2、确定需采购后,填制“瑞安城市学院政府采购审批单”,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再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室政府采购人员安排采购。(资产配置标准详见瑞财[2013]6号文件)
二、资产入库保管
1、设备采购后由总务处资产管理员验收并填写入库单,核算系统录入并登记入账,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2、各项手续完成后再交予使用人签字接收并负责日常保管。资产管理员同时做好台账工作。
三、资产盘存
资产具体使用及保管人若自己使用或保管资产有所变动应及时告知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做好登记。每年末(11月初-12月初)由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清点核对,并由各处室负责人及资产具体保管人签字入册存档。根据《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规定,教师电脑配量应从严控制,每人原则上配置1台台式电脑,有外勤任务的可配置便携式电脑。已超标的配量由总务处按规定收回并由资产管理人员做好登记,拒不上交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资产报废处置
1、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机动车(12年/30万公里)、大型计算机(10年)、计算机网络设备(6年)、台式电脑(5年)、笔记本电脑(5年)、显示器(5年)、移动硬盘(6年)、复印机(6年)、扫描仪(6年)、打印机(6年)、传真机(6年)、投影仪(6年)、中央空调设备(15年)、办公家具(长期)、消防设备(12年)、监控系统(8年)、电子设备(6年)、影像设备(6年)等。(具体见瑞财[2013]7号文件)
2、报废处置
(1)资产到达报废年限而继续使用的资产不进行报废处置,待资产无法继续使用时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2)资产到达报废年限并且已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告知总务处资产保管员做好登记,并将无法使用的资产交于仓库保管员统一保管,资产保管员整理后再统一进行报废。
五、印刷资料或书籍管理
(1)印刷资料或书籍到货后应由仓库保管员清点入库并开具入库单,做好台账。
(2)领用印刷资料或书籍时应由仓库保管员清点出库并开具出库单,做好台账,经手人签字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