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城院〔2016〕30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社区教育中心),各社区学校:
为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规范我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增强经费使用效率,决定印发《瑞安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瑞安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瑞安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瑞安城市学院
2016年10月26日
瑞安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充分使用好全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不断提高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项目拨款的要求,结合瑞安市社区教育发展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社区教育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由市财政单独立项拨付专门用于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学校(学院、分校)创建评估、开展各类活动支出及相应软硬件设备投入(包括社区教育课题研究、课程开发、学习培训、专家指导等)的费用。
3.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管理、监督由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瑞安城市学院负责。
4.申请专项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如有社区教育年初活动及经费预算方案、有过程记载、信息报道,年末有决算汇总并附有相关印证材料等。
5.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中除特殊专项列支的经费外,其余按照各街道(乡镇)实际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情况,在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依项目划定相应额度,经审核、统筹后拨付。
6.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今后社区教育发展。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7.社区教育开展开展各类活动的组织、宣传的经费。
8.社区教育人员各种培训所需的经费。
9.社区教育培训所需设备设施添置及建设的经费。
10.社区教育各类创建活动的补助及奖励。
第三章 预算管理
11.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及管理工作的实际,确定补贴方式。市社区教育专项经费实行实额下拨和按比例下拨两种方式。市级社区教育活动项目需经主办单位申报,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瑞安城市学院审批、备案后每年分两次实额下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层面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按不同比例予以相应下拨,具体下拨标准由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城市学院组织考核后确定。
12.各社区学校(分校)常务副校长(负责人)是本区域内开展社区教育项目的负责人,须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13.预算应根据各单位制定的区域内社区教育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严格遵循预计时间表,项目编制须切合实际,重点突出,发挥战略指导作用。
14.严格控制设备添置。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以社区教育培训活动为主,设备添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30%。各社区学校(分校)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设备添置费用须单列,年初提交申报表及清单报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城市学院审批。
15.根据各社区学校(分校)上报的本区域社区教育预算方案初稿(每年2月底前上报),经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城市学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下达给各社区学校(分校)。
16.各社区学校(分校)经修改后于4月15日前再次上报最终预算表,需提交书面文件及相应电子稿。书面文件应有各社区学校(分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将不予补办。
17.经审批的预算必须作为年度区域内社区教育活动的控制机制,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如有变动需及时上报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城市学院审批、备案。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18.各社区学校(分校)须有专人负责经费决算管理,及时在每年6月和11月前将本区域内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项目相关信息及实际经费支出情况上报瑞安城市学院。
19.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开展本区域的社区教育活动,如实际开展情况与原定方案出入较大或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除暂停年度末社区教育经费拨付或减少拨付比例外,进行通报批评。
20.各有关单位要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做到使用帐目规范。对专项拨付、奖励款项要单独立帐,注明每笔资金的使用去向。
21.不断规范社区教育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资料的内容要完整详实,申报项目要具体、明确,各社区学校(分校)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的检查、监督力度,并如实上报至城市学院,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22.加强对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审核力度,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成立专项经费使用审核小组对全市社区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合格后由市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城市学院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拨付经费。
23.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机制,对专项经费做到“跟踪问效”,年度末将专项经费使用效率、项目实施的绩效纳入督导考核,逐步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相挂钩的机制,增强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导向功能、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率。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监管。
第五章 附则
3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38.本办法由瑞安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